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海燕,祝捷, 河南联合互动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逸峰食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沪01民终15812号,(2021)沪01民终1581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河南联合互动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海燕因与上海逸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联合互动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沪01民终1581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上海逸峰食品有限公司总计支付刘海燕、祝捷100,000元,2022年2月13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自2022年4月份开始按照每月10,000元的标准 (每月份之28日前)支付,直至本案款项全部付清。款项支付方式为由上海逸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叶个人账户(农业银行,6228480031477980812)支付至刘海燕账户(农业银行,6228462048008738172);二、若上海逸峰食品有限公司就任何一期付款义务超过3个月未足额履行,则100,000元之未了债务加速到期, 刘海燕、祝捷有权就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逸峰食品有限公司并应支付刘海燕、祝捷违约金5,000元;三、就本案(2021)沪01民终15812号案件和另案(2021)沪01民终15816号案件一并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刘海燕负担1,330元、上海逸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75元由刘海燕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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