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原告加工定作款52,111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三日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