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学冠,李俊强,贾磊, 上海洁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俊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沪0116民初9747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洁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徐学冠、李俊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俊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贾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贾磊就(2021)沪0116民初974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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