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海国,第三人-孙浩,陈建娥, 上海富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建娥,上海富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海国诉被告上海富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浩、陈建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确认原告自被告设立以来不是被告的股东;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