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加木,葛春华,孙华,房威,姜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加木、葛春华、房威、姜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闫加木、葛春华、孙华、房威、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姜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