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季英,史建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豪德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291民初515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季英: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豪德支行诉你与史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291民初51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