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新森,徐勇华,施贝, 上海晟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津润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晟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张新森、徐勇华、施贝:本院受理南通津润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晟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张新森、徐勇华、施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