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勇,熊登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登元(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杨勇诉被告熊登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德新村4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熊登元现在住所地不明,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本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5000元。2、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14时30分在我院龙潭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提出答辩,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