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军森,代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11民初27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代位:本院受理原告彭军森与被告代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渝 0111民初2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视为对自己享有的答辩、举证、 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万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