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廖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08民初734号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诉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2022渝0108民初73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