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超, 重庆尚登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尚登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超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案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45分在本院第14或第1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