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山东格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彭金军,何花,彭瑶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29524号,(2021)渝0112民初2952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花:本院受理山东格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金军、何花、彭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 (2021)渝0112民初29524号民事判决,被告彭金军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彭金军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1)渝0112民初29524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免除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并按分60期(5年)偿还拖欠被上诉人本金人民币88017.86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