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易施璇,杨芳,吴一乐,重庆顺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重庆顺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安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12民初39211号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深圳前海安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原告易施璇,杨芳与被告吴一乐,深圳前海安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重庆顺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顺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3921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青竹东路渝兴环湖企业公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两江审判区8楼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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