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鹏, 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南通鹏宏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08民初315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鹏宏物流有限公司、程鹏:本院受理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2021)渝0108民初31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