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兵,刘桂球,张文学,范腊香,刘新梅,夏新元,郑弟华,李双连,郑广,刘洋,刘海斌,夏冬平,夏仲春,张勇刚,刘永球,夏春波,郭广林,王明德,夏南超,李付奇,吴新明,尹鹏飞,吴子寿,刘凯兵,李红斌,操胜利,李继彪,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鄂0117执1707号,昌2015001192号,武昌国用(2015)第135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徐兵、刘桂球、张文学、范腊香、刘新梅、夏新元、郑弟华、李双连、郑广、刘洋、刘海斌、夏冬平、夏仲春、张勇刚、刘永球、夏春波、郭广林、王明德、夏南超、李付奇、吴新明、尹鹏飞、吴子寿、刘凯兵、李红斌、操胜利、李继彪、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17执1707号摇号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文学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尚隆苑(地球村)24栋9层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5001192号,建筑面积:175.08㎡,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昌国用(2015)第135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78㎡】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拍卖。本公告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三(含期满日是星期三的当天)下午3时在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通过线上集中摇号的方式选择鉴定评估机构。请你(单位)届时参加,逾期视为放弃参与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权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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