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桂鹏,胡艳华, 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桂鹏、胡艳华: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特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武湖法庭进行审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