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松, 湖北融鸿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1671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松:本院受理的(2021)鄂0111民初16719号原告湖北融鸿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