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军,李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省洪湖市新提街道爱国路十一巷19号的李露:我院已受理原告彭军诉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除公告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李露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81166元并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