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洪君,林辉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辉志:本院受理李洪君诉林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林辉志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林辉志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李洪君的起诉要点:要求被告速给付玉米款1.3万元及利息4680.00(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