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强,重庆市渝中区京瀚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03民初890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渝中区京瀚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强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京瀚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15000元。因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京瀚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京瀚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送达(2022)渝0103民初890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同时本院决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