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曾循,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24322号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曾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曾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2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循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理赔款45685.61元,并支付以理赔款45685.6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前述理赔款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曾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926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694元,由被告曾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