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华,何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322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磊:本院受理胡华诉你(2021)渝0103民初3322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油卡款9500元并支付以9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