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正伟,唐明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明燕:本院受理原告吴正伟与被告唐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租车费以及往返重庆等的交通费用和相应的误工损失等约计人民币1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15日内,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