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兆群, 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3民初11031号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兆群: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兆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渝0113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兆群于2015年3月31日就渝BU7520车辆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被告李兆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渝BU7520号汽车转移登记至被告李兆群名下;二、被告李兆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委托服务费2万元;三、被告李兆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900元,以1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1800元;以15 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591.78元,以15 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7%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1991.1元,以2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080元,以2万元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四、被告李兆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元;五、驳回原告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