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宇,崔宇清, 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 ,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美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沪02民初11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宇,崔宇清:本院受理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沪0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一、上海美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52,009,278.73元;二、上海美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利息27,842,300.55元;三、上海美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2,009,278.7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四、刘宇、崔宇清对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