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艳龙, 松原市宁江区鑫盛日杂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艳龙:本院受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鑫盛日杂商店诉你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