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今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吉2401民初135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今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诉金今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2401民初1350号案件开庭传票、答辩状、起诉状副本[内容:一、请求法院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2020120170012439)约定,判令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69109.36元,应付未付利息3183.39元(截止2021年7月7日),合计人民币172292.75元,且利息计算至剩余贷款全部还清为止,并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公告费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2年5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40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你方如未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