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志奎,刘长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490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长勇(xxxxxxxxxxxxxxxxxx):杨志奎与刘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1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长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志奎货款37080元。如果被告刘长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由被告刘长勇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长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