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继谋,匡洪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50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匡洪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胡继谋诉被告匡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匡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胡继谋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驳回原告胡继谋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匡洪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