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詹启萍,刘青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青松:本院受理原告詹启萍诉被告刘青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