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军,付涛, 重庆天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24137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军,付涛: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渝0112民初24137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24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军、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441.82元及滞纳金2441.82元;二、被告张军、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缴水费220.5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天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张军、付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陈吉彦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