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杨新,周高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1544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高波:本院受理原告肖杨新诉你(2021)鄂0111民初154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