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德忠,李华,第三人-王民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6民初104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华:本院受理原告吴德忠与被告李华与第三人王民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德忠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二、被告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德忠支付违约金2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660元,由被告李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06民初10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