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晏宝军,项飞,涂海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项飞:本院受理原告晏宝军与被告项飞、涂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侏儒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