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国庆,蔡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军(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五云村蔡旗杆湾八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国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国庆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你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5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仓埠法庭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