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根,张宁,彭雪琴,向静,邹玉威,肖杨,姜建强, 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鄂0102执恢672号之二,(2020)鄂0102执恢672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被执行人李根、张宁、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共有人彭雪琴、其他权利人:本院在执行向静与李根、张宁、邹玉威、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本院(2020)鄂0102执恢6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88号金地城J5地块四期B-10栋/单元1-3层4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肖杨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肖杨时起转移;二、本院(2020)鄂0102执恢67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爱家国际华城一期一区3号住宅楼3层3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姜建强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姜建强时起转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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