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立国,崔继勇,崔继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继勇、崔继兰: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国诉被告崔继勇、崔继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