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建国,侯翠荣, 襄阳海创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康发新业科工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151号,(2022)鄂0607执异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襄阳康发新业科工贸有限公司、孙建国、侯翠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襄阳海创实业有限公司享有。本院根据襄阳海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鄂0607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襄阳海创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联系人:唐应忠,电话:18972269089。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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