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庆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吉2402民初4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庆华(1977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被告孟庆华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在美国,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吉2402民初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我行借款484532.68元、利息881581.00元和违约金34912.02元,合计:1401025.70元及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审判监督卡、答辩状用纸、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