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铭,程虹钞,第三人-程伟, 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29401号,(2020)渝0103民初1631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虹钞、程伟、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龚铭诉被告程虹钞、第三人程伟、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2021)渝0103民初29401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的金额(截止2021年8月23日未清偿本金923.53万元和利息318.61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29日起以923.53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45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一日下午14: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