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培娟,陈仁忠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55民初535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竹山镇猎神村3组71号附1号陈仁忠: 本院受理原告胡培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5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陈仁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欠原告胡培娟的货款78378.00元;二、由被告陈仁忠支付原告胡培娟违约金1567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1.34元,减半收取1075.67元,由被告陈仁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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