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重庆华弘实业有限公司,吴克华,第三人-, 酉阳县弘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242民初4260号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克华:本院受理重庆华弘实业有限公司诉吴克华、第三人酉阳县弘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1)渝0242民初42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5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