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鹏,凃开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11民初33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凃开科:本院受理韩鹏诉凃开科(2022)渝0111民初33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出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