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佳,何明锟,第三人-孙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居:本院受理的李佳诉何明锟股权转让纠纷发回重审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