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江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20民初6717号,(2021)渝0120民初671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20民初6717号江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1)渝0120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20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0 988.17元,截至2021年7月13日的利息18 367.46元、手续费2845.36元以及从2021年7月14日起至付清本金为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透支本金100 988.1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每月结算的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江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律师费10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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