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超,黄绪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民终16280号,(2021)沪0117民初490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绪华:本院受理上诉人吴超诉被上诉人黄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民终16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二、黄绪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超货款人民币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8元,由吴超负担36元,由黄绪华负担7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96元,由吴超负担71元,由黄绪华负担7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