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月彬,沈安纳,李庆森,李粉英,陆梅,陆颖,陆寻代,陆寻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09民初1393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梅、陆颖、陆寻:本院受理梁月彬、沈安纳诉李庆森、李粉英、陆梅、陆颖、陆寻代为析产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09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月彬、沈安纳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梁月彬、沈安纳、被告李粉英、李庆森、陆寻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陆梅、陆颖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