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韩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442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韩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34421号案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模具工装费用487675.2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8767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建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之日第三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