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龙彪, 南岸区木子雨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岸区木子雨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孙龙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4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