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鑫,杨文,第三人-张伟, 成都海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代理记账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姓名权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文、成都海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代理记账分公司、第三人张伟:本院受理原告金鑫诉你们及第三人张伟姓名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