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鑫,杨文,第三人-张伟, 成都海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代理记账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文、成都海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代理记账分公司、第三人张伟:本院受理原告金鑫诉你们及第三人张伟姓名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